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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

洪湖市中医医院 

一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权利

(一)市内常住农业户口人员享有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权利;

(二)在市内就诊可以自主选择优质、价廉、方便、安全的定点医疗机构;

(三)依法享有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的知晓权;

(四)按《洪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》有关规定因病就诊后,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;

(五)对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违反《洪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》的行为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、服务态度进行监督举报。

二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义务

(一)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应遵守《洪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》规定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规定;

(二)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合作医疗基金;

(三)要求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应以户为单位参加,做到"户不漏人";

(四)参合患者在本市因病住院时,必须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交本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、农业户口簿、身份证以及相关资料;

(五)妥善保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,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不得转借或涂改,如有遗失,应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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